户口本身没有标价,但错失应届身份的成本,法院判了五万。 硕士生小刘为留沪拼尽积分,却因公司资质瑕疵导致落户通知被撤回。二审判决确认:户籍虽无直接经济价值,但其附带的隐性利益客观存在。这一判例为应届生落户中的违约赔偿提供了司法参照,也警示求职者需审视单位申报资格。 2026年4月,小刘与敞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申办材料多次沟通后,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于同年7月向公司发出同意办理户籍的通知。然而不久后,中心审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招收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均在不满一年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敞迪公司因此丧失2026年落户申请资格,中心随即撤回了针对小刘的办理通知。 这一变故导致小刘失去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身份。若欲再次获得落户资格,他需通过报考博士生或申请国外大学等途径重新积累条件。小刘认为,由此产生的学业成本与经济负担应由公司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8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户籍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敞迪公司的行为确实对小刘产生了不利影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敞迪公司赔偿小刘5万元。公司不服,以户籍无任何经济价值为由上诉,请求改判无需赔偿。 二审法院指出,上海户籍本质是身份及居住地证明,不含直接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政策,户籍持有者在诸多方面享有的条件与待遇不同于非沪籍人员。对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而言,户籍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二审期间,小刘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再次获取落户资格已报考并被录取为博士生。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表明,在上海落户政策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合规性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求职者在签约前,应充分核实单位过往招录履约情况,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落户机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