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落户“零门槛”!人才免租房费,发就业、购房补贴等福利,暂定实行三年

原标题:舟山落户“零门槛”!人才免租房费,发就业、购房补贴等福利,暂定实行三年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公安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功能

舟山落户“零门槛”!人才免租房费,发就业、购房补贴等福利,暂定实行三年

  

原标题:舟山落户“零门槛”!人才免租房费,发就业、购房补贴等福利,暂定实行三年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公安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城市,更好地吸引和鼓励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强力助推“四个舟山”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创新舟山”建设三年(2017-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舟委发[2017]16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推行来舟落户“零门槛”。建立开放的户籍落户政策,对来舟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直接申请登记为舟山市常住户口;对来舟后已就业创业但未随迁户口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和在舟参保记录直接办理居住证,打造“门槛最低、手续最简、机制最活”的落户模式。

  

二、实现人才安居“全衔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紧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实行人才公共租赁房“拎包入住”,对已就业的提供最长2年的免租期,对尚未就业的提供最长3个月的免租期。在舟山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30万元,硕士研究生15万元,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10万元,构建起全覆盖、全链条“组合拳”式的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加快建设青年人才社区,依托海洋科学城、经济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和绿色石化、航空产业等重点项目的发展,打造集居住、生活、休闲、服务于一体的青年人才社区,加速形成人才集聚效应。

  

三、构建职称评聘“直通车”。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通过选调生、人才储备、高层次人才招聘等形式,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对事业单位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得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直接聘用;特别紧缺急需的,可申请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

  

四、凸显鼓励就业“导向性”。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新引进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每工作满一年,分别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个人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对在企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五、建立引才激励“专项奖”。加大高校生见习支持力度,对企业接收毕业学年内高校生见习、且月见习补贴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市财政按企业给予的见习补贴予以1:1配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200元,期限最长为12个月。鼓励和引导企业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对主体作用突出、引进举措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加大市场化引才力度,对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相应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帮助企业新引进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入职满1年后,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500元。

  

六、激发就业创业“新动能”。支持高校毕业生来舟创业,对在舟初次创业的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全额贴息,其中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的施行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满一年以上的,按创业场地租赁费的2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元,期限最长为三年。加强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每年从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中遴选部分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七、畅通人才引进“主渠道”。大力拓展高校毕业见习基地,鼓励高校在舟山建立毕业见习基地,特别是在舟高校要把舟山企业作为见习主阵地,大力选派毕业学年高校生到企业见习。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力度,各在舟高校要通过主题宣讲、校企对接、系列校招等载体,有效引导高校毕业生留舟就业创业。市政府每年公布在舟高校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舟就业率,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鼓励高校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其建设情况、入驻创业实体数量、促进就业人数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孵化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八、本政策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新引进到舟山(包括在舟高校毕业生)、且年龄在35岁及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岁及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含海洋产业集聚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各县(区)参照执行。涉及政策享受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公安局舟山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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